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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我国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已经相对成熟的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检察系统和公安系统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经验与不足,在修改后2013年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纳入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此公安、检察等机关进行录音录像有了法律依据。该制度的正式实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遏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①但由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在我国正式实施的时间不长,理论界对录音录像的证据定位等方面的观点仍不统一。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制度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全国各地执行该制度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导致部分案件录音录像证据合法性不强,证明力不足,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录音录像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种浪费。因此本文从录音录像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这一角度切入,通过详细阐述录音录像的合法性采信标准、排除规则及其相应的证明能力,以期从理论上为完善录音录像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本篇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介绍录音录像制度的研究现状,并着重分析其证据属性;第二章围绕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详细阐述在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有限可采等方面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取舍;第三章围绕录音录像的证明力,重点分析录音录像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时,对讯问笔录予以排除的标准;第四章围绕影响录音录像证据合法性与证明力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