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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代英美合同法理论,合同是一个或者一组允诺,不涉及允诺的财产交换更经常地由财产法规制。在社会交往当中,允诺的形态多种多样,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与交易无关。因此,为了确立合同法的特定范畴,就有必要建立一种标准将符合交易常态的允诺和其它允诺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这个标准便是英美合同法的对价。对价制度是英美合同法的核心,它在合同理论发展的早期发挥着保证合同真实和公平的功能,而在英美合同理论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对价制度不仅没有衰落,反而持续成为英美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对价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后来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也被其它普通法系国家所继受。笔者主要以对价是否需要充分为中心探讨对价制度在美国合同法中的演进历程。文章的论述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先厘清了本文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对价、对价制度及对价充分原则。本章的第二节还重点交代了合同理论在英国的兴起,以探讨对价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章阐述美国合同法发展史中的第一个时期即合同衡平时期的对价制度。这个时期属于美国合同法的萌芽时期,从财产法、侵权法等部门法中发展出来的合同法带有强烈的衡平色彩,体现在对价制度上便是对对价充分原则的关注。第三章介绍美国合同法在意思理论影响下向现代合同法转型过程中的对价制度。由于意思自治在这个时期被赋予极高的地位,加上合同的私法特性,对价制度突破了对价充分原则。法院开始只关注对价给合同当事人带来的损益关系,而不衡量这种损益的对等性。第四章介绍对价制度在美国合同古典革命之后的发展情况。美国古典合同革命之后,合同理论围绕“允诺”为中心被统一化和体系化,合同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种前提下,经霍姆斯交易理论的影响,对价制度不再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损益关系,转而关注当事人交易磋商之过程。第五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主要探讨了对价制度在美国合同法发展的三个阶段中与合同公平和私法自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