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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司法鉴定人选任不合理就产生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对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产生影响,司法鉴定人选任过程中,如果按照诉讼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进行回避,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就没有保障;二是容易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诉讼双方不能平等地享有选择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势必会造成其中一方的对另外一方的诉讼优势,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三是不利于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司法定人选任不合理,会让技术能力水平高的鉴定人遭遇不公正待遇,对司法鉴定人群体的整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不仅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司法鉴定人选任的主体,即由哪些组织或个人来选择司法鉴定人,这些有选择司法鉴定人权利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部门等,选任主体的确定对于平衡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人选任的主体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二是司法鉴定人选任的对象,即选择哪些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来进行鉴定的问题,不是所有组织、机构或个人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必须要取得一定的资格,具备相应的条件。三是司法鉴定人选任的方式,即确定好选任的主体和对象之后,如何进行选任,采用何种方式选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的司法鉴定人选任程序是先由选任的主体(即司法鉴定委托人或指定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再由主体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来确定进行鉴定活动的鉴定人,但是这种选任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应当先由选任的主体选择鉴定人,再由司法鉴定人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方面,已经制定了内容丰富的法律、规章,但这些法律、规章过于笼统,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问题,不全面、不具体。同时,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如选任主体的问题,即诉讼双方司法鉴定启动权不平衡、不公正的问题;选任对象的问题,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管理不善的问题;选任方式,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在被指定或委托时,选择的程序存在问题。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符合现代诉讼理念的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构建:一是建立司法鉴定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制度,赋予诉讼双方平等的启动鉴定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司法鉴定选任对象的管理,包括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资格取得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等;三是建立先定人后选机构的选任模式,先由诉讼当事人或司法鉴定委托人从司法鉴定人花名册中选择司法鉴定人,再由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来确定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