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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贿赂犯罪是我国当前加大力度惩治腐败问题这一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行贿犯罪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项,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都被轻视,这和当时的刑事政策、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机关的“重受贿轻行贿’”的办案意识都是有关的,从而造成了大量的行贿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十八大召开以后,我国反腐力度空前,司法机关逐渐加大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笔者通过最高检和最高法历年的工作报告的数据以及相关学者得出的数据,可以很明显看出我国行贿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数量和人员数目上都远远低于受贿犯罪,大量行贿者被免于处罚,减缓免刑适用率也很高,可见目前我国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针对我国目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的现状,笔者从行贿犯罪立法方面寻找出一些原因,并针对行贿罪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其中涉及到了行贿罪相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同时也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一些立法例,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建议。为了有效的研究我国在行贿罪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法条释义方法,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数据分析法等。通过这些研究方法,笔者发现我国的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方面都是不足的,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很多不足,如“不正当利益”的存在不合理,“财物”范围有待拓宽等;刑罚结构也存在缺陷,如资格刑的缺失,罚金数额不明确;特别从宽条款过于“宽宥”;刑法与其它法律法规衔接也不够紧密。针对笔者研究所发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建议,主要为完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废除“不正当利益”要件,扩大行贿方式的范围,扩大“财物”的范围;完善行贿罪刑罚结构,如增设资格刑,完善罚金数额;保留并完善特别从宽条款;刑法和棚关法律法规衔接的完善。为了有效论述笔者的观点,本文的结构主要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做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行贿犯罪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别从犯罪构成,刑罚结构,特别从宽条款和刑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衔接四个方面开展。第四部分针对行贿罪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语,笔者做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