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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最具有科技含量的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授予权利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对专利享有独占权,将专利作为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奖励,以换取技术公开,进而促进科学及有用技术的进步。为了避免公有领域内的知识被划入专利权覆盖的范围内、损害公众的利益,专利制度对专利权的授予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专利可能因未能满足法律保护所要求的条件而被宣告无效。专利无效制度是专利授权制度的延续,也可以被视为弥补授权不足的补救制度。专利无效制度将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错误授权剔除出专利权垄断的范围,使专利制度只奖励那些真正具有创造性的技术革新。在无效制度中,涉及到专利权人、包括被许可人和潜在被诉侵权人的无效请求人、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如何合理的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得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社会公众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以实现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专利权人的限制过多,就会使专利权失去激励创新的作用,创造者会转而以保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对专利权人保护过强,又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不足。从我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来看,专利制度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激励创新中的作用。本文从专利权的性质出发,对专利权的国家授予性、私权属性进行分析,并将专利权与其它知识产权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无效制度展开分析。笔者在对我国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中存在着行政权和司法权、私权与行政诉讼两大矛盾,并且在关于专利无效后果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对专利权人和相对人均保护不周等问题。根据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外实践,笔者提出应建立利益平衡下的专利无效制度,具体要求为:一是承认并贯彻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作为基础,二是与我国的专利制度整体相适应,将专利无效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在专利权人和专利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提出了改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