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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痼疾不化,历久弥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对家庭暴力现状及特征的简要介绍,论证了规制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刑法以其严厉性和强制性的特质理应作为遏制家庭暴力的最优选择。第二部分是家庭暴力的由来。本文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除了封建的家庭观念、家庭伦理道德的失范、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和社会的漠视等原因外,还要受到社会变革因素、生活压力因素、收入差异因素、个体人格因素和司法缺失因素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家庭暴力的界定。本文认为对家庭暴力的准确界定是研究家庭暴力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点。通过考察国际组织、世界各国和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提出家庭暴力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之间,实施或者威胁实施的损害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第四部分是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与认定。本文认为在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上,应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在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认定上,认为在婚姻关系正常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作为强奸罪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构成强奸罪或其他犯罪。在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上,认为应从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上、施暴人与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关系上、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上加以区分。第五部分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家庭暴力犯罪应从重处罚,但应当考虑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在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上,认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严格适用。在对“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认为应从宽处罚。第六部分是家庭暴力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指出了现行刑事立法存在没有设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罪和相关规制体系不完善两大不足,提出了建议增设“家庭暴力罪”、调整对家庭暴力刑事处罚标准、构建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增加家庭暴力资格刑、明确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五个方面的立法建议。第七部分是结论。本文认为,研究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问题,应对家庭暴力不同于社会暴力的特征加以充分考虑,只有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才能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