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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着重解决了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保护和金融债权保护的顺位问题,即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没有关注税收债权包括税收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问题。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税收债权在破产法中的法律地位以及由此相关的新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本文试图从税收作为公法之债为思路,充分借鉴私法之债的保护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以及重整中的地位,结合我国现有的实践状况,提出完善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构想。本文的意义在于,在现有制度和经济条件下,充分利用已有法律制度,依据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的共通性,着眼于问题的解决,整合公私法资源,借用私法上关于债权保障的有关制度,分别从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特别优先权的取消,以及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的限制和调整出发,权衡“财政需要”与“私法秩序的安定性”,合理取舍相关法律制度以协调税收债权在破产法中和担保等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矛盾。在内容结构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形成及性质,进而分析税收作为公法之债的定义及其特点。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能够为税收债权的私法保护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同时也能够很好地衔接税收债权和民事权利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本文第二章对税收优先权进行深入探讨,重点分析了税收优先权的含义、特点、适用范围、必要性以及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第三章以目前学界对于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存废的争论为开始,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地位,结合我国新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得出在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状况下,保留税收一般优先权是必要的,但可以通过破产法中的撤销制度来代替税收特别优先权的行使,从而避免法律适用中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冲突;取消税收特别优先权法律规定的同时,通过借鉴民事撤销制度来保护税收债权,制裁那些在欠税之后设定担保,企图通过破产程序来侵蚀国家税收的行为。既能够从经济层面上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也避免了目前税收优先权制度适用不当造成的对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损害。第四章主要探讨税收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新修订的破产法更加体现了和国外发达国家破产法律的先进理念的接轨,着重强调了重整的意义。但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和缺乏可调整性,使得破产重整中所设定的税收债权的单项表决组失去了实际的操作意义,和破产重整过程中所需要的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可调整性构成实质冲突。就如何在税收债权保护和破产重整的立法意图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笔者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本文的创新有两个方面。首先,在确认税收债权作为公法之债的基础之上,在特别优先权的行使上,充分借鉴民事制度中的撤销制度,来防止债务人在欠税之后恶意设定担保损害国家税收的行为;同时,保留税收一般优先权,保证在取消税收特别优先权在破产法中的规定之后,仍然能够达到使税收债权优先权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在目前条件下国家税收征收的需要。而撤销制度中规定的行使期限,也能够积极地促进税收机关及时征收税款,防止税务机关在不积极行使税收征管权利造成债务人欠税之后,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经济基础交易法律制度的行为发生。其次,建议在表决程序中通过司法程序限制税收一般优先权的行使,同时完善税收担保制度,使得税收债权这个具有强烈公权力特征的债权也能够在破产重整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调整性,使满足重整条件的企业不因税收债权的法定性及缺少可调整性而失去复苏的机会,从而真正实现破产法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