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罪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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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罪过是单位犯罪主观要件的主要内容,是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自身的构成要件以及法条规定的形式都有其特殊性。单位犯罪涉及到两个社会主体——单位和人,罪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属于单位?何时能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目前针对单位犯罪主观要件的专门研究较少,本文就单位犯罪罪过的相关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在实践认定单位犯罪有所助益。  本文主要内容分三部分。  第一章阐述了对犯罪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犯罪单位具有独立性,同时,直接责任人员在与犯罪单位的关系上,表现为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比较代表性观点,提出单位的犯罪意志的本质特征只能是整体性,单位的犯罪意志形成有两种形式:1.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2.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并具体阐述了立论的理由。同时,笔者还就“为了单位利益”和“以单位名义”在认定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意义何在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提出“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均非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但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角度,“为了单位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还探讨了“为单位利益”一种特殊情形:单位集体研究时决定非法所得归属单位,在实施犯罪后非法所得却被有关人员私分。笔者认为对于单位集体研究时决定非法所得归属单位,在实施犯罪后非法所得却被有关人员私分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占有单位犯罪非法所得者应另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  第三章初步论述了单位过失犯罪存在的理论空间,单位过失的类型,单位过失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过形式和类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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