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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报告制度,一方面对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刑法的教育和改造功能。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来说,犯罪记录给其打上了“犯罪标签”,使得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不能享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待遇。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从而控制犯罪记录产生影响范围,将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司法实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还存在一些冲突,在实践中遭遇了不少困境,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配套机制建设。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逐步成熟后,可以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更彻底的保护。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的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的概述,论述了前科制度的种种弊端,指出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及前科制度可能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从价值功能角度论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部分简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以及联合国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建立的过程及现状,一方面该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运行情况良好;另一方面,个别案件也暴露出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封不严”的现象。通过对李天一案的反思,归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困境。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提出对该制度的一些构建设想。在实体方面,明确封存对象、封存条件、封存内容和封存效力;在程序方面,从封存启动、听证、查询、审核等方面进行设计和规范。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展望,仅仅做到犯罪记录封存是远远不够的,消灭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分步实行,制定短期举措和长期目标。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的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的概述,论述了前科制度的种种弊端,指出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及前科制度可能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从价值功能角度论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部分简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以及联合国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建立的过程及现状,一方面该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运行情况良好;另一方面,个别案件也暴露出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封不严”的现象。通过对李天一案的反思,归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困境。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提出对该制度的一些构建设想。在实体方面,明确封存对象、封存条件、封存内容和封存效力;在程序方面,从封存启动、听证、查询、审核等方面进行设计和规范。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部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展望,仅仅做到犯罪记录封存是远远不够的,消灭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分步实行,制定短期举措和长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