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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但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因性别而生的不平等不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而且渗透在法律制度中,并且与法律上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相背离。法律上性别不平等的现实状况与法律上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这二者之间的反差使人追问法律上性别不平等的起源为何,其长期维系的基础是什么?先天差异论从两性之间存在的具有高低优劣之分先天性别差异出发,认为法律上的性别不平等源自社会规范对先天性别差异的区别对待。劳动分工论则从两性之间劳动分工的不同出发,认为法律上的性别不平等源自性别分工之后确保财产继承人真实性的需要。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是母权社会,男权社会下法律上的性别不平等并非自始存在。两性之间并不存在具有高低优劣之分的先天性别差异,法律上的性别不平等并非源自社会规范对性别差异的区别对待。性别不平等之法律规范的出现早于父亲子女关系的识别,确保财产继承人之真实性的需要或许在某种程度上会强化性别不平等的法律规范,但却不是其产生的最初原因。法律上的性别不平等源于自然暴力,在自然暴力中出现的第一批女俘便是首批沦为客体的女性,她们不仅作为客体物被处分,而且围绕着对她们的分配与保有男性之间达成了妥协、共识与规范。性别不平等的法律规范在产生之初就与女性客体地位的确立紧密相关,在以后法律制度的建构中,男主女客之定位始终存在并渗透于法律规范中,维系着性别不平等的法律。私有制的消灭并没有带来法律上的性别平等,公私领域二元结构标准的重新确定也不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法律上性别不平等的长期存在并非由私有制或公私领域二元结构所维系,而是在男主女客之定位的基础上长期存在着。在男主女客之定位下,法律制度围绕着指引、规范和保护男性而设,女性仅仅是法律下的客体,并且只能在“男性所有”与“女性归属”的格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法律上的种种性别不平等问题也由此而生。法律上性别不平等的现实状况与法律上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之间的反差催促着为实现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而努力。从起源上讲,法律上性别不平等的产生不具有正当性,女性长期遭受着剥夺与不公,法律上性别平等的真正实现离不开对女性实施补偿。从基础上说,男主女客之定位长期维系着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法律上性别平等的实现迫切要求破除男主女客之定位,推动两性之间的关系从主客关系走向主体际关系,从而使法律上男女平等的价值追求真正走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