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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通犯罪而言,刑法仅仅涉猎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中的个别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对于水上交通运输领域则没有专门的罪名。如果船舶肇事导致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现有的刑法框架内只能考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样,我国针对水上船舶生产作业中的责任事故处理也要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会依据《刑法》第134条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水上责任事故发生的起因、损失及危害结果往往与陆上有明显的不同,甚至在案件的侦查上也会出现难以想象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水上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的犯罪成立条件及其起刑标准不能与陆上的责任事故同日而语,在适用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时应当考虑水上船舶生产、作业的特殊性。论文主体分四章,第一章比照传统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地分析在船舶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主观特征,客体以及客观特征;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几种常见多发的事故类型,以案例和理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论述,明确责任事故的具体类型、在实践中相应的刑事责任适用,及本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具体界分;最后一章探讨船舶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障碍,包括移送案件的障碍和立案标准的障碍,笔者将在本文中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障碍略陈管见,提出通过出台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来统一现有的立案标准、加强海上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和协调来完善案件移送的对策,希望能够对解决司法实践困境有所帮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船舶生产、作业分为海上和内河两大领域,发生责任事故的起因、危害等差别颇大,因本文的篇幅及作者的调研能力有限,在此没有进行区分,相关问题待时机成熟会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