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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汇报经营成果的方式,可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育还不完善,目前只有强制性要求披露的信息,对自愿性信息的披露研究还不充分,缺少相关部门的指引和监管。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低效率导致了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充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要全方位的自愿性信息来决策判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改进。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作了深刻的阐述与分析。本文介绍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中美对自愿性信息的不同规制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结合公司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设计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条目,主要从公司层面信息、雇员信息、经营信息、预测信息四个方面评价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的披露状况。实证部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00家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这些上市公司2005、2006和2007年的年报数据,运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解释变量分别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高管人员持股比例,总经理与董事长的设置情况,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规模,是否设计审计委员会。被解释变量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是通过自行建表打分的方式得出。通过分析,我们得到了与理论分析不尽相同的结论,公司治理结构确实在股权结构、二职设置情况,董事会规模等若干方面影响着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时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上市公司应该优化股权结构,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发布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为证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