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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进步和发展,交通工具扮演了愈发重要的角色,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出行带去便捷、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去活力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频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预防、压降和处理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切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经过多年事故处理经验的积累、交通立法的演变以及理论研究、吸收借鉴,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及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与制度,尤其是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机制,在维护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交通安全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与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是目前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框架和核心所在,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的矛盾与困境,如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割裂、不同交通位次之间的矛盾重重、强制保险的严重不足以及赋予交警过多的自有裁量权。通过对比域外法系,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我国交通立法与基本国情、社会生活面的相对脱节,突出表现在依靠交通方式进行归责分类的不合理、机动车一方适用严格责任的不适。因此,如何正确解读与重构第76条对于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有着一个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建议在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完善受害方保障机制、引入统一标准,综合系统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