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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一直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在诉讼理论研究中,还是在诉讼实践中,都是备受关注的法律制度,而举证责任的归属更是证据问题的重中之重。在我国,对“举证责任”研究的历史不长,许多问题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制度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刑事、民事两大诉讼领域证据研究的繁荣景象相比,行政诉讼证据的研究远不如人意。”1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承担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遗憾的是,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未涉及。为了解决法律上原告举证责任的空白,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原告举证责任”的概念,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一些重要的补充规定。200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承担进一步细化。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指导行政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机理分析。本部分从界定举证责任的概念、辨析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入手,论证了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并介绍当前理论界对原告举证责任承担上的不同观点。第二章是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立法研究。本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证据规定》中有关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结合英国、美国、日本、法国等的相关立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整体反思。第三章是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实证检讨。本章节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承担的三个事项:起诉条件、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个解读,最后试图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四章试图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予以完善,分别在思想上、立法上和实践上予以一定的完善和修正。一是思想上厘清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理论问题,二是立法上加强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的法律保障,三是实践中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