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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思想发端于16世纪的英国,但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是在20世纪中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的。该制度迄今为止仍是我国独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证明,该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在体现我国“慎刑少杀”的刑事政策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该制度仍有一些方面亟待完善。鉴于国际上刑罚适用总体轻缓化的趋势,我国对刑罚尤其是死刑的适用,重刑主义总体上仍居主导地位。我们不应仅满足于通过国内不同时期适用刑罚的纵向比较所取得的一些进步,更应侧重于当今国际社会不同国家间的横向比较,我国在清除重刑主义积垢、树立生命价值神圣理念方面任重而道远。我国死缓制度应在自身整合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扩张,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进而使死缓成为一个独立刑种,最终达到我国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