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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拟就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作一研究和探讨,力图通过对国外主要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借鉴其先进经验并解读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与不足的同时又继承与巩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业已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找到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途径与环节。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国家赔偿的涵义、性质、特征、理论基础与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依据包括人民主权的思想和理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和观念、公共负担平等的思想与理论、社会福利的思想与理论。阐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简述了国家赔偿制度演进的一般历程,即从否定阶段到相对肯定阶段再到肯定阶段的过程,简述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指出了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与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赔偿领域的扩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扩展、公务行为的扩张性理解以及赔偿范围的拓展,呈现出一种对受害人保护力度增强的趋势。论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其作用表现为:①保障相对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②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③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④体现民主、标识法治。其功能表现为:①权力制约功能;②人权保障功能;③制裁功能;④弥补与修复功能。引用博弈理论的观点,分析了国家赔偿制度中存在的博弈,这种博弈包括两个层面:国家赔偿的个案是赔偿请求人(被侵权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侵权国家机关)所进行的一次博弈;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身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表现和结果。 第二部分,对国外主要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概析了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以及日本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及特点,以期在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时可资借鉴。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其存在的问题及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本文主要论述立法方面的问题:①赔偿程序设置不公正或缺失。包括确认程序与先行处理程序不合理,有权机关监督制约程序的缺失,对责任者追偿程序及时限与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②赔偿范围窄。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使赔偿范围减小,人民法院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窄,无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的内容,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侵权赔偿的内容,无国家补偿问题的规定。③赔偿标准低且赔偿费用管理不当。财产损失未能充分赔偿,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无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赔偿费用的管理与支付方式存在漏洞. 第四部分,探讨完善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提升公民的民主宪政意识与参政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切实全面保障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借鉴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与一定期限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针对前述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时应采取下述措施:建立公正之赔偿程序、拓展赔偿之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且改进赔偿费用之管理。 第五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条件与可行性。笔者认为这个条件与可行性已经具备,包括四个方面:①时间条件,即已运行了八年时间的国家赔偿法已具备了可以修订的时间条件;②经济条件,即国家经济的发展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且是推动法律制度更新的深层次原因;③思想文化条件,即公民的权利观念与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弘扬;④政治条件,即我国的权力机关必将会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承担起应负的历史重任。 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民主政治制度在中国的逐步确立与完善,随着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旨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中国法治的理想王国必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