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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生活进入了互联网+信息化的时代,证据学同样也面临着革新,进入了互联网+信息化的时代,传统的证据学理念受到电子信息技术的革新。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潮流,将电子数据列为新的证据种类,这意味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界需要对与电子数据相关的问题如电子数据的搜查与扣押、审查与判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更好的面对该种新的证据种类所带来的种种挑战。但新《刑事诉讼法》仅仅简单的将电子数据列为了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对于电子数据在现实中的许多问题没有进行规定,侦查人员对于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等问题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证据所采用的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实务工作进行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活动,指导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从而能够有效打击刑事犯罪。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以及之后的运输保管等问题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是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常用手段,对侦破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对于公民的财产权以及隐私权产生直接的影响,传统取证方式必然不能适用于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于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的概念、特征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对电子数据有更好的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与传统的证据相区别开来。第二部分对于我国证据搜查与扣押的一般规定以及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由于我国对于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的规定甚少。因此,电子数据的搜查与扣押仍然采用的是传统证据搜查与扣押的方式,这一部分主要是对于我国目前电子数据搜查与押现状的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于前文的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的现状的探讨,来分析构建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从构建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域外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的令状制度来分析其借鉴意义,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的措施。第四部分是围绕着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完善入手,首先分析了完善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于域外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分析,找出我国证据保管链制度存在的不足。最终通过对于域外证据保管链值得的借鉴,分析完善我国电子数据搜查与扣押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