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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资料或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多数国家都采用人格权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但在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应给予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不仅适应个人信息被商业化利用的现实,也是保护信息产业、促进个人信息主体人格利益的全面实现、体现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需要。但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判例以及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都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财产权,国内外的学者对该问题也存在分歧。本文认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既体现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也体现个人信息主体可以支配的经济利益,这两种利益应该分别作为人格权和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客体而受到保护,给予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并不否定给予其人格权的保护,也不会导致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贬损,相反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设定和实现更有利于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个人信息财产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商业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价值的支配权。它不同于人格权、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等权利类型,个人信息财产权以对个人信息体现的经济利益的支配为主要内容。除个人信息主体外,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经济利益的义务,是一种绝对权,应当受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的保护;同时,侵害个人信息财产权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