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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通过网络传播侵权内容的行为最初主要集中于文字和摄影作品,随后又出现在音乐和影视作品,现在其范围已扩及侵犯公民私权。随着网络环境的改善和流媒体技术的出现、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一大批形形色色分享网站和视频在线直播网站的出现,使得网络用户可以方便地通过下载、在线观看、播放的方式获得各类信息。令人担忧的是,这些网站中存在的供用户自由观看、点播或者定时向用户播放的作品中有相当多是未经授权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与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有关的纠纷。在互联网领域中有关的民事权利保护,不仅成为制约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也成为公民私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是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我国通过立法对互联网上侵权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以强化治理惩治的力度和效果。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互联网上侵权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该法条虽然简短,但解决了在司法实践方面,面对同样的涉及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会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让互联网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法可依,使被害人有了法律保障。既能增强网络用户责任意识,也能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意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仅仅是规制网上侵权行为的第一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相关问题还会层出不穷,有必要对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侵权内容的行为一个定性,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写起,分别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要承担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重点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其他责任主体的义务之区别。第二部分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侵权内容行为的认定,主要介绍侵权内容的判断和传播方式的结合。文章对各类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且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提炼出其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侵权内容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从分析我国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并结合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解决类似问题的建议。第四部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限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哪些情况下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