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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享有“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和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继续教育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它既是教师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之基本权利在教师职业领域的体现,又是教师基于专业人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项专业发展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延伸和具体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对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其权利主体—中小学教师的积极作为和其义务主体—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级培训机构的积极作为。但是,当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状况并不乐观,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选取息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为研究对象,从权利的视角出发,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基础上对息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现状进行剖析,客观地呈现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并结合息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措施,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本文首先通过文献整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进行法理分析,合理界定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含义,详细阐述教师继续教育权的性质,并提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条件;然后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记录详细地呈现出息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现状,揭露出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着教师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目的认识不明确、中小学教师维权意识淡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培训资源分配不均、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缺乏整体性、校本培训效果不理想、培训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最后提出应该从树立正确的教师继续教育观、完善教师继续教育法制体系、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采用合理的激励机制、优化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几个方面来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