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夫妻对外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这必然会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可能因共同财产制而受到损害的风险。对风险的控制以及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便成为相关法律应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秉承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倾向于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新设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制度以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情形下非处分方享有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项规定都体现了对夫妻财产利益的保护。但从总体上看,关于保护夫妻财产利益的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将在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基础上,总结出现行法律对夫妻财产利益之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相关规定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界定。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及权利保护的困境,然后引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界定。第二部分论述了研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意义。该选题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这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以及社会现实的要求。二是有利于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促进家庭和谐。三是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法律思想的进步以及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都要求我国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地完善、不断地与时俱进。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之效力。首先分析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性质,即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果构成善意取得,那么第三人也可以取得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在第三人取得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中非处分方的财产利益因而遭受损失。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以及完善立法的建议。首先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予的两种救济制度,即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和离婚时的赔偿请求权,进行评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保护夫妻财产利益给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