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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它赋予了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关于其个人信息的权利,解决了过去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无法删除的问题。欧盟通过谷歌诉冈萨雷斯一案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在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予以确认。“被遗忘权”自其产生以来,一直都颇受争议。该权利同样也影响到了中国,任甲玉诉百度案被称为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尽管原告以“被遗忘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被遗忘权”。“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被遗忘权”的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建构价值等多种因素进行阐释,证明该权利在我国具有引入的可能性。同时对“被遗忘权”本土化所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性的解决措施。本文的结构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有“被遗忘”的需求,引出关于“被遗忘权”的讨论。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评析欧盟“被遗忘权”的确立。从立法上来说,“被遗忘权”起源于法国法关于刑满释放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忘却权,后来演变为自然人的“被遗忘权”,正式承认始于谷歌诉冈萨雷斯案,后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得到立法确认。司法实践中,欧洲法院对《数据保护指令》进行了扩张解释,赋予了数据主体“被遗忘权”,也即数据主体对处于公开状态的合法个人数据,有权请求数据控制者采取包括删除在内的任何必要措施,确保该数据不再出现,前提是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欧洲法院的判决导致谷歌必须要修改搜索引擎架构以应对愈来愈多的删除数据的请求,“被遗忘权”也超出了欧洲的限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影响,对移植“被遗忘权的”不同态度也反映出了“被遗忘权”所具有的争议性。第三部分,通过对百度案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信息立法存在不足,不能很好地保护“被遗忘权”所指向的人格利益,证明“被遗忘权”在中国存在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另外,对该权利的引入主要有民法进路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路两种方式。民法进路方式存在弊端,个人信息保护法津进路更为适宜。第四部分,对“被遗忘权”本土化所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首先,“被遗忘权”的权属不明,现有的信息立法很难容纳其位置;其次,“被遗忘权”的内容与自由价值存在一定冲;最后,“被遗忘权”的保障途径,实施该权利所面临的一些成本和技术问题。借鉴以欧盟GDPR为代表的域外经验,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建构提供对策。一是将被遗忘权制度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二是“被遗忘权”与自由价值存在共通之处,在具体个案中平衡好二者的关系,三是恪守比例原则,建立有限的被遗忘权制度。第五部分,进行总结。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过程中,要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信息利用的关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确立清晰而有限的被遗忘权制度。当然,被遗忘权的引入及行使依然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