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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越来越突出。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能否得到妥善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保障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对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也是本篇论文研究的目的。本文首先对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接着阐述了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概况,分析了我国当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对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在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理论基础。在本章中,对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生物学、社会学和民法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概况。在本章中,主要阐述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立法的历史发展和对我国现行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国内立法进行评析。将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立法的历史发展分为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抚养立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近现代抚养立法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时期的抚养立法。在对我国现行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国内立法评析中,阐述了我国当前离婚后的未成年的子女抚养立法现状,评析了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不足。第三章: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域外考察。在本章中,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典型国家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进行了评析。分别对法国、德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中有关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进行阐述,主要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抚养费的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评析。在国外的相关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其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这为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思路。第四章:我国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在立法中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其次,需要完善子女直接抚养人确定的综合考察因素,在确定直接抚养人时,考虑的因素应该更加的全面,包括子女、父母等因素;最后,在完善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上,应借鉴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在全面计算抚养费数额、设定抚养费最低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在保障抚养费给付的救济措施中,应为抚养费的给付设定法律上的担保、增设抚养费给付的“迟延履行金”制度、对恶意拖欠抚养费给付义务人予以刑事上的制裁等,切实有效的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有效执行,充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