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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合同诈骗罪的定罪依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其主要内容如下: 笔者在第一章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我国《合同法》包括的一切合同,但应该排除刑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该是指那种积极追求恶意占有的非法占有。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应该作扩大解释,应该包括要约邀请在内的订立合同。 第二章在联系合同诈骗罪的渊源,分析当前有关主要观点的基础之上,笔者把合同诈骗罪定义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破坏社会之一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按照什么人,在什么样的心理状态之下,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侵害了什么样的法益的顺序,笔者在本章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部分重点论述了单位合同诈骗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区分。主观要件部分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主观方面的核心是非法占有,客观要件部分详细的论述了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四大要件素:行为方式和目的要素;时间要素;逻辑要素;客观方面质的要素。客体要件笔者主张复合客体论。即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四章,鉴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略,笔者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犯罪预备的构成,从刑法理论;刑事政策等方面强调了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区分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并提出了合同诈骗罪着手行为的判断公式。 第五章就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关键点“数额较大”进行了分析,评析了合同诈骗罪未遂与未遂区分的主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定罪量刑的“二分”理论。主张在预备,未遂,中止情况下,定罪的依据是合同标的额,或行为人拟诈骗的数额,在既隧的情况之下,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和被害人的直接损失之和为依据。并指出定罪依据的“数额较大”和量刑所依据的“数额较大”不能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