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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和人们思想观念日新月异的变化,夫妻忠诚协议逐渐成为一种调整夫妻关系的新形式。然而,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都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旨在以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为研究的主题,通过对现有的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典型案例的探讨来反思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困境,比较分析域内外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从而为我国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提供新的解读。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包括问题的引出、文献综述、研究意义和创新点。首先通过对我国部分地区的婚姻状况的调查以及法院审理的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发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界的难题,总结我国国内研究现状,由此研究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下列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一,为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适用的研究提供学术理论借鉴;第二,有助于丰富婚姻契约规制的研究;第三,有助于指导法官裁判夫妻忠诚协议案件,促进司法的公正、统一;第四,有助于指引夫妻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促进婚姻的稳定、和谐。第二部分是司法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化考量。首先分析司法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的三种样态:即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承担人身性后果的夫妻忠诚协议、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承担丧失或者赔偿财产后果的夫妻忠诚协议以及混合型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次剖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再次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三种调整功效进行阐述,即促进履行忠实义务,维持婚姻稳定;补充《婚姻法》第四条的残缺性;扩大了婚姻当事人的自治权。第三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困境。这部分主要包括夫妻忠诚协议性质所致的部门法适用尴尬、夫妻忠诚协议变动的法律适用难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方面的内容。第四部分是域外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适用的比较与启示。这部分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的夫妻忠诚协议适用的制度,从国外法律制度的比较中得出对我国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适用的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路径。通过前文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夫妻忠诚协议应适用《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其次,夫妻忠诚协议的变动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33条至142条;再次,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43至160条;最后,阐述夫妻忠诚协议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