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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和Vishny(LLSV,1997、1998)发表法律与金融开创性的研究以来,法律制度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和金融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这两篇开创性文章有两个突出贡献:一是LLSV首次使用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对投资者保护进行测量,表明量化投资者保护是可行的;二是LLSV首次采用49个国家在1993年的数据证明了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保护呈负相关关系,第一次指出了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实证关系。 然而,这一系列研究存在两个主要不足:首先,绝大部分主流研究采用的数据均未包含中国。中国经济历经30年高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持久深远的影响。将中国纳入研究范畴,不仅可以了解新兴加转轨国家经济发展规律,还有助于丰富现有研究,对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更加全面的认识。其次,这些研究的实证方法大部分采用横截面数据回归,没有动态反映法与金融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关系,也没有反映国家特定历史、文化等“个体效应”,此外,采用较小样本和较旧数据也对结论的稳健性造成一定影响。 历经30年经济粗放式高速增长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环境和土地等要素遇到可持续发展瓶颈。这就要求对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深化改革,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配置效率,提供下一轮经济增长动力。法制是市场经济成功运行的基础保障,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改革创新金融体系,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因此,将中国纳入研究范畴,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判断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丰富现有研究、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完善金融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运用理论建模、比较分析、福利分析、面板回归、工具变量回归、GMM广义矩估计、MLE最大似然法估计、事件研究、倍差法等方法研究了股东保护与股票市场、债权人保护与信贷市场,以及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1.在历经30年经济高速增长后,尤其是2006年以后新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以及新会计准则等配套法规出台以后,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在制度层面已经达到中等水平,略高于样本均值,但低于普通法系国家均值。金融发展在信贷规模、IPO规模和并购交易等方面具备优势,但在证券化率等方面相对落后。 2.一般均衡模型和实证检验表明,股东保护越强的国家其IPO发行规模越大、股市市值越高、股票交易越活跃、上市公司数量越多、IPO融资更便利、股权集中度更低。虽然文化和政治对股票市场有所影响,但仍不能否认股东保护对股票市场发展的作用。 3.通过横截面回归、倍差法和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债权人保护越好的经济主体,越能促进私营信贷规模发展,同时,债权执行效率和征信信息披露也对私营部门信贷规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4.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模型表明,为加强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当局应通过建立监管机制,降低公司违规的超额收益,增强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决心和监管处罚,降低监管成本和增加公司内部人违规成本;事件研究法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监管整体上是有效的,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产生了一定震慑作用,但监管水平仍有待于加强。 5.通过国际和省际面板分析表明,投资者保护、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存在着相互促进关系,这种关系在国际和国内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