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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我国集体林地被重新区划界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随着林权价值的上升,商品林的利润不断提高,与之相反,集体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金标准过低,两种林地之间的收益差距严重挫伤了林农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本文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背景,通过文献、访谈、参与观察等方法对四川和浙江的县市级集体公益林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采用社会政策过程的研究视角,考察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过程不同阶段的特征,将政策过程划分为政策输入期、政策执行期和政策输出期三个阶段,剖析政策输入期政策理念的形成、政策执行期政策信息的传递和政策输出期政策产出的效应。通过描述和解释目前集体公益林划定和补偿工作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深入探讨将林农个人投资经营的人工林划入公益林的补偿机制。 田野调查发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具有强制性,往往出于生态建设和景区发展的目的不断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因为扩增的面积主要是集体林地,所以有一部分林农投资经营的人工林被划入公益林。政府对划定后的生态公益林采取商业性禁伐措施,林农因此而丧失造林成本和收益。研究还发现,与林改后才分到生态公益林的林农相比,林农投资经营的人工林被划入公益林后,其损失不仅包括因公益林禁止商业性砍伐而产生的收益性损失(失去从中获取收入来源的可能性),还包括了之前投资造林的成本及林木的现有和升值后的利润损失。 本研究在实证调查和理论基础上对林农投入经营的人工林被划为公益林的补偿机制进行研究,提出补偿标准可以直接参照同类商品林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计算,对林农此前的造林抚育投入进行一次性补助。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维护林农利益,对于我国集体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完善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