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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同时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尤其是作品的传播,其方式从传统纸质版扩展到现代网络版,其途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通过网络平台媒介以求实现,这一形式的转变不仅使文化传播更加广泛,而且也使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从现实走向了虚拟。随之而来,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加之网络环境的一系列特点例如虚拟性、隐蔽性、传播快和覆盖广等,也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愈来愈变得更为棘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广泛,责任认定困难,针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因此,当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出现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众矢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处罚的力度应在何种程度比较合适等等,这些问题在司法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为此,我国立法及司法也给于了极大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予以规范,但是法律总是有滞后性的,不断地研究此类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举例子、比较分析等方法,从从四方面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主要内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形式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原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例如百度文库侵权案等案件入手,归责原则、间接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和赔偿性制度作为切入点,指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结合国外的先进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立法》、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法》等,同时思考我国的现有法律,分析出优点和不足,以此得出相关的启示,经过论述以及结合国外的先进法律,分析思考我国的不足之处,从归责原则、间接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和赔偿性制度四方面,浅谈怎样完善我国的立法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