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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的部分内容没有约定的现象。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将合同的内容付诸实践,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即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实现。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合同总会有漏洞存在。合理而有效地补充合同漏洞意义重大,合同漏洞的补充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漏洞而引发的纠纷,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针对合同漏洞,法律要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主要在界定合同漏洞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补充合同漏洞的方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合同漏洞补充规则。论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围绕合同漏洞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界定。首先界定合同的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的部分内容没有约定的现象;合同漏洞补充的涵义应该包括:第一、是根据现有的条款来确定合同中应有的条款,第二、仍然是要求法官努力去探查“假设的当事人意思”,而这种“假设的当事人意思”不是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一种规范的意思;合同漏洞补充的基础是现代合同立法确立及实务中实践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漏洞补充和合同解释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主体、含义与运用场合、所解释的对象和适用规则四个方面的不同;笔者认为合同漏洞补充的性质属法律问题。 第二章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与英美法系国家补充合同漏洞的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确立了依靠双方合意、交易习惯、法律规定和补充性的合同解释补充合同的漏洞;补充的合同解释要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惯例解释和诚实信用的解释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适用“默示条款”来补充存在的合同漏洞,依据不同的判断标准,默示条款可分为三类:习惯默示条款、法定默示条款和推定的默示条款。 英美法系国家默示条款的内容,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上的交易习惯、任意性规范及补充性的解释。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寻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的补充性的合同解释一样,默示条款建立的理论基点也是当事人意思的拟制、假定,二者虽在适用上存在着差别,但更多的规则是相似的。 第三章把视角转回到我国,考察我国合同漏洞法律规则的现状,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已初步形成了补充合同漏洞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中有一些具体规则,但现行规定内容和适用上的模糊之处,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而全面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从合同漏洞补充方法的适用顺序、各项解释方法在具体适用时的顺位到法官行使补充权时的约束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