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是版权法规定的博物馆可以基于自身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版权作品的制度。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是版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知识获取权,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早期,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往往限定于馆舍范围内,作品的使用方式也较为有限。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革新和博物馆的现代化转型与变革,实践中博物馆对于作品的使用早已超越了版权例外的限定范围,现有传统的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已无法满足博物馆对于作品的现代化管理与利用需求。面对制度目标与实践效果之间的巨大差异,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首的国际组织正在尝试建立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国际性公约,世界各国也正在尝试修订相关规则以应对数字技术给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所带来的挑战与风险。当前,我国正在处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关键时期,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相关条款的修订未有定论。因此,在国内修法尚未完成,国际立法仍处于尝试阶段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进行充分地梳理与完善,以回应数字时代对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挑战,同时也为国际立法以及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本文从博物馆功能的新发展与新变化出发,首先勾画出数字时代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具体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数字时代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在实践应用中的风险与挑战。继而从价值衡量角度考量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应对问题时的利益平衡诉求和政策导向选择。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的同时,并统筹域外立法动态,最后结合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发展历程和实践状况,具像、梳理出我国问题,进而提出适宜的本土化解决路径与应对方案。在具体的研究中,本文以实证研究法、法律价值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为主,分为五章对数字时代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章阐述了数字时代中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内涵、应用与挑战。博物馆承担着文化遗产的收藏与保存、展览与交流、教育与研究的功能与职责,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保障和促进着博物馆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但随着数字时代博物馆的“角色转变”,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出现了新的应用与实践,其中最为典型的转变即是:博物馆馆藏作品数字化建设、博物馆馆藏作品资源分享计划以及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计划。这些无一例外都是博物馆在时代风向变化下所做出的被动性调整,是数字时代博物馆的特殊表现。然而,这些做法却忽略了既有版权例外制度的僵硬性与局限性,进而使得前述数字时代博物馆的创新做法与既有版权例外制度相背离:博物馆馆藏作品的使用方式突破了规定的利用范围、博物馆馆藏作品的馆外传播方式超过了规定的物理范围、博物馆馆藏作品的商业化发展超越了规定的目的范围。现有实践和制度设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呼唤着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在数字时代下的良性变革。第二章分析了数字时代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在进行时代变革与完善时的价值基础。法律产生与变化的过程即是关于价值研究与考量的过程,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价值不仅包含制度本身与其他例外制度相区分的作品唯一性价值、使用方式多元化价值和文化产业关联性价值,还包括在价值法律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各个层面的价值以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方面,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在数字时代的完善过程中需要在保障私益性价值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价值的优位性的基础上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过程中还需要考量政策土壤,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共享的公共政策价值进行灵活、适宜的导向选择。第三章主要从横向维度考察国际条约以及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应对数字时代冲击的研究与立法方案。国际公约中对于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规定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实现了从基础性条款的延伸到特殊条款的解读,从一般条款的限定到特定问题的强调,为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国内立法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展开了关于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独立性、体系性研究,从博物馆“特殊版权例外+一般版权例外”的分析方式,到博物馆馆藏作品的版权获取、保存、展览、交流的分析模式,再到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类型化分析,反映出了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问题研究的紧迫性。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基础性的共识,但仍存在诸多不同。首先,从立法模式而言,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是单一合理使用立法模式,但德国采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相结合立法模式;其次,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多数国家采用以列举式为表征的模式,而美国则采用以一般条款为表征的概括模式,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结合模式;最后,从立法内容来看,除了保存、修复或者替换目的的复制例外是各国和地区的基础规定,各国和地区在其他内容上还存在不同的侧重,这无疑为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在数字时代的变革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案。第四章梳理和分析了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现状。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实现了从“政策指引”到“明示规定”再到“网络化延伸”的转变,并逐步形成了以单一合理使用为立法模式和以列举式为立法体例的制度设计。然而,我国相关制度的革新却仍然无法与技术的发展速度、社会的变化速度等相匹配,一方面,实践中博物馆馆舍范围内对于馆藏作品的使用方式已远远超过现有版权例外规定范围,作品修复、作品归档等现代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工作未能被现有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纳入;另一方面,实践中博物馆馆舍范围内适用版权例外使用馆藏作品的程度也远远超越了规定的限制范围。这些冲突与难题反映出了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三方面的缺陷:一是单一合理使用模式所导致的开放性不足,二是列举式具体规则构建导致的灵活性缺失,三是具体内容范围限定导致的适用性缺陷。第五章讨论了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完善策略。首先,合理优化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合理使用规则。在立法体例层面的改革中,独设博物馆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增设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以避免现有“列举式”的立法体例落入过于狭隘的困境;在作品使用类型层面的改进中,明确和扩大现有博物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使用类型范围;在限定条件层面的优化中,放宽和细化作品数字化实施的限制条件,将馆舍范围的限定扩张至网络空间,并且将作品类型从馆藏作品向展览作品扩张。其次,引入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法定许可规则。通过严格限定博物馆使用作品法定许可条件和合理构建博物馆使用作品法定许可的配套措施,以满足我国博物馆自身实践发展需要和回应文化产业发展诉求。最后,在分析与借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相关草案内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微观设计,实现数字时代我国博物馆使用作品版权例外制度的真正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