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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律师伪证罪备受争议,主张废除者的人数似乎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对于该罪是存是废,我们要进行理性分析,不能单从一个群体的利益及角度来衡量,而应当从全局和整体进行把握。由于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时期,法治思想及司法程序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律师伪证罪无论是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还是对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单纯废除此罪,没有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对该罪主体的权利进行保障及行为进行规范,那么,辩护及代理制度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威胁。当然,该罪并非完美无暇,它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必须进行相应的完善。在实体上,明确规定“引诱”一词的含义,防止执法人员的曲解和滥用,并对构成犯罪行为与一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清晰界定,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惩罚要有明确的标准。此外,对该罪是否只限定在刑事诉讼领域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程序上,既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又要切实保障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并且要去除该罪在适用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总之,本文正是在主张保留该罪的前提下,对该罪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使该罪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