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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日趋加快,大量农地被国家征用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已成为必然。然而,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1)农民经济权益受到损害;(2)失地农民应得的权益补偿流失;(3)失地农民劳动就业权益的流失;(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流失。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森的交换权利理论和可行能力理论探讨了土地征用造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源。从农地产权制度看,产权主体不清晰或土地所有者缺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不充分与不明确、农地使用权的承包期不稳定是造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因素。从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看,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有关土地征用法律条款的相互矛盾、征地补偿标准不合一般法理、补偿内容不充分造成失地农民权益损害的原因。从失地农民权利和能力层面来探讨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机理,征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失地农民造成了一种权利的剥夺和能力的弱化,失地农民贫困的根源在于农民的权利贫困和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如何使失地农民真正摆脱贫困风险,森的交换权利的观点和可行能力的观点能较好的给予解释。本文用交换权利和可行能力进行分析是一个崭新的视角,一系列的社会安排造成农民权利的缺乏,权利的缺乏又导致农民可行能力的弱化,进而使其能够获取的资源相对较少,从而产生失地农民问题。为此,本文从农地产权制度的重构,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建议和对策,指出在征地过程中应重视保障农民的交换权利和增强农民的可行能力,而政府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农民的交换权利和可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