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法证据的程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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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充分反映了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博弈,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虽然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在实体制度方面的研究和在实践中的做法日趋成熟,可是作为一项纯粹的程序法制度,其在程序方面的欠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此,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相关的解释和规定进行完善,但依然收效甚微。于是在2010年7月1日,由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构建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也仅仅是一些比较简略的内容。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来说,两高三部的排除规定并不能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所以,要真正解决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不彻底的现状,不仅要在实体法方面下功夫,更重要的是找到与实体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内容,这样才能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参考依据,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所以,笔者在选题时,就将目光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则的程序构建之上,希望能够找到一套与我国本土化相适应的非法证据程序性规则,伎非法证据在我国的排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笔者的论文是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程序性内容,论文的主要行文重点并不是要表达一种学术研究观点或是对某种学术研究理论进行反驳与重构。笔者论文主要的内容在于设计。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在理论与实践中都能兼顾运用的操作程序。所以整篇论文都是紧紧围绕着怎样构建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则来进行,只是在其中的某一个部分或是在对一些内容进行构建时,可能会借鉴一些现有的观点,并对其进行评析与选用,但是整篇论文的主调还是在于设计新的制度内容而不是对现有的理论的深入研究。另外笔者在写作这篇论文的时候,采用的是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以及对比论证的方式。因此论文中,虽有理论的研究,但是并不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而是将其作为引出程序构建内容的铺垫和所需的理论基础进行提出的,主要的着力点还是在于构建程序性规定。在构建程序性的具体规定时,笔者采用的又是以设计为主,借鉴、对比为辅的行文方式,目的在于努力寻求一种可以与我国法治和国情相匹配的程序性制度。在这篇论文当中,笔者将主要的目光放在了怎样构建一套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法治理论相协调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论文研究的主要精力也是在程序性内容的构建之上,因此在行文时,也时刻注意围绕程序的构建来写作。将整篇论文划分为五个部分,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构建中的现状,全面展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构建进行论述以及结语这些内容。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研究和程序内容的构建都几乎是空白,而且国内外的著作、文献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少有涉及。面对这种情况,要在本文中论述怎样建立非法证据程序规则,就需要从理论开始进行研究,笔者在论文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基本理论在开篇的第一部分就进行了论述,分别从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基本理论,程序正义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构建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这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目的是从理论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程序的构建提供与之相适合的支撑理论。这篇论文的主要精力在于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内容,为了能够在论文中更好的对程序内容进行设计和构建,笔者在前面的部分主要是对程序构建进行铺垫,并进行一定的创新。在论文当中,笔者不仅对与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还对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从我国目前的学术研究和国外的相关文献资料中显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构建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太多的研究。但是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需要各项原则来贯穿证据排除的始终,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构建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构建的基本框架与基本特征,并对此构建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存在着指导意义的内容。所以,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特点以及将要对程序内容进行构建的现实情况,笔者将在文章中论述依法排除原则,效率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参与原则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同时,笔者在论述我国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构建中的所处的现状时,也并不是像以往的文章一样,将研究的精力放在实体方面的缺陷之上,而是紧扣论文的主旨,将行文的注意力放在了程序方面的研究之中,深入讨论为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会出现构建困难与适用不足的原因。通过对程序立法的欠缺以及具体操作程序上的缺失两个方面进行剖析找到其中的根源所在。这一部分作为一个过渡的部分,所起到的是承上启下的作用,为第四部分展开论述怎样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内行进行铺垫,更重要的是使程序性内容在设计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更具有针对性。这篇论文最重要的部分是第四部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构建。由于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方面的研究很少,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也是十分混乱,所以笔者在这部分主要的行文模式是参照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主要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的内容作为构建的蓝本,对于一些不足需要改进以及法律中没有的内容,笔者则是采取借鉴国外法律的方式,首先对国外的各种做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评述,再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的方式或是综合各国做法中比较先进的部分与我国的法治国情相结合,针对排除规则操作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全面的构建。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是笔者在文中主要论述的部分,也是创新之处,主要是针对我国特有的流水线式的工作模式,结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的纵向结构模式,设计出了“分步走,纵向排除”的排除模式。即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在各个阶段自行进行排除,而不是采用一贯的在审理阶段进行排除的方式。在对提出主体进行论述的时候,笔者主要的目的在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资格进行鉴定,具体论证哪些诉讼参与人具有真正的提出申请的资格。而在接下来的查明责任、查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一部分的行文,笔者承接了非法证据的排除阶段的设想,针对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查明责任与查明标准乃是论文中的又一新颖之处。将证明证据的非法性的证明责任也划分为查明责任与证明责任两大块进行论证,查明责任专门针对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并且是专门针对相对容易被发现的非法证据。而在审判阶段所排除的非法证据就需要通过排除程度相对较高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来进行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规则,它的确立可以使非法证据被大量的排除在刑事诉讼当中,从而遏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取证的不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等这些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后被大大抑制,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以正义。但是,操作程序方面的欠缺却使得这项制度总是不能达到它的初衷,所以笔者在行文时站在研究的角度来对操作程序的各个方面进行构建,希望能够设计出题一套在我国行得通的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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