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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困扰各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幽灵”,它并非某项司法制度、规定下的缺陷,而是与整个国家不断演进的法治进程相伴而生的。刑事审判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发现真相,而案件事实真相立足于每个证据之上。相较于实物证据的稳定性、客观性,言词证据一方面能够全面、动态地反映案情;另一方面它的虚假性、主观性却常为人所诟病。传统侦查中心主义下的“卷宗依赖”和“重口供,轻物证”的窠臼未能根除,“非法证据排除”的推进又举步维艰。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失格或者失真的言词证据总与刑事错案的发生相伴而行。认定事实需要依赖证据,但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是显而易见的,如何通过证据建构一个“真实”且“可接受”的事实成为证据法研究中基本问题。而言词证据作为重要的证据分类之一,弄清其在刑事错案中处于怎么样的地位,在案件证明中又起了多大的作用等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大有裨益。第一部分主要是从证据法的视野下审视刑事错案,通过对刑事错案概念的辨析,思考证据到事实之间的演化路径,反思传统证据理论在事实认定方面追求绝对理性以及无法融贯证据与事实之间隔阂的缺陷。因而,事实认定需要从逻辑层面与叙事层面两个层面来构建。而言词证据在这种事实建构模式中所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性,其不稳定性与主观性导致证据审查运用时更追求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此外,言词证据作为案件叙事的一种方式,通过交叉询问等形式实现案件事实他向说服功能,而法官的自由心证也随之形成。第二部分通过选取近年来官方或者媒体揭露出来的35起刑事错案,针对其中的证据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刑事错案中言词证据问题占有了极大的比例,从高到低分别是虚假口供、鉴定意见错误以及证人证言失真。进而分析各种言词证据在错案中发生了怎么的问题,这些问题又因何未被法庭发现。最终指出言词证据是非常危险的一类证据,与刑事错案关联性极强。无论是收集固定阶段,以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对言词证据笔录的制作粗糙、修改随意问题等;还是审查认定阶段未能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着重于笔录的审查模式以及以口供为中心的虚假印证问题,导致失真的言词证据被“生产”,又未能在审查认定过程中被发现,从而铸成了错案。第三部分在对刑事错案中的言词证据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后,利用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去发掘言词证据在形成、言说两个阶段具有的特质,从而揭露出失真的言词证据为什么会产生,从而避免错案的发生。正因为言词证据本身就依赖于人的经历或者经验知识,其形成过程要经感知、记忆后,由语言的形式将案件信息传递出来。其主体感知与记忆受个体影响差异较大,特别是记忆具有的偏好性、遗忘性、建构性等特质,易受到外界干扰。而在言词证据言说阶段,其话语过程带有明显的权力色彩。由于言词证据说者与听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侦查阶段,言语资源的分配极其不均衡。在会话中高权位者对低权位实现了认知上的操纵,具言之就是通过话题支配、预设植入以及话轮转换等手段说服他人或者引导他人向自己希冀的方面转变,而封闭的物理环境、强制的心理环境以及存在偏见的社会场域也会导致言词证据失真。最后,固定阶段存所在着信息减损和有罪偏向使得笔录可能无法真实记录和反映其言说状态。第四部分着重解决如何识别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通过完善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避免法庭基于失格或失真言词证据造成事实认定的错误。一方面要对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进行审查,从来源、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防范非法言词证据遮蔽法庭的视野;另一方面,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不仅要从单个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与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对同一言词证据前后变化进行探查,还要注重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对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补强,特别是对供证关系的审查,有助于避免虚假印证的形成,最后通过控辩双方提出的故事模型,寻找对证据的最佳解释来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