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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从区域划分来说它是城市的基本单元。从人们日常生活及闲聊之际来说,它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性群众基础机构,即“社区居民委员会”。它充当的是地域性的服务组织,是社区内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社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社区财产的来源,性质,行使及管理是社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运用法律法规对其定义和管理约束,才能起到促进社区发展的作用,但现实层面上这类社区财产问题一直是法律上的空白领域.针对不同社区,财产的来源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社区财产来源大致分为四部分,一是政府赞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赠;三是有偿服务收费,即通过社区物业服务所收取的小部分经费;四是其他费用,例如存款利息和社区自筹经费等。社区财产权的主体区分主要通过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两方面进行分析。从所有权角度上,社区财产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全体居民,其中社区土地、山川、河流以及在“村改居”中遗留下来的道路、土地等的所有权主体为国家,社区办公用房、社区集体资产、集体劳动所得、集体决定购买的财产其财产权主体是全体居民,社区办公活动各类电子设备、办公桌椅设施等财产所有权主体为居委会。从使用权角度上,社区办公用房、上级拨付资金等财产的使用权主体为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建设的活动场所、设备使用权主体为全体居民。这些都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加以明确。社区财产权需要规范、正确行使。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通过社区全体居民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代表全体居民行使各项财产的使用权利,法律法规应该赋予居委会相应的财产使用的自治权。相对应的,社区财产需要有效监督,分为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自我监督包括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监督、居民监督,要建立有效的财产管理、财产监督、财产公示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让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居民都积极主动进行财产的自我监督和管理。在外部监督中,包括上级监督、媒体监督、法律监督,对违法犯罪者依法进行处罚,使社区财产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序,避免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