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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地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对海洋日渐深入的认识和探索,海洋成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年来,资源紧缺的问题迫使人类加紧对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全面科学可持续地开发海洋资源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近年来利用海上钻井平台加快了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步伐,伴随着勘探开发活动的进行,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成了棘手的难题,这个难题不仅在于如何治理受到油污污染的生态环境,还在于如何对损害的各方利益进行调整。本文针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展开论述,在文章结构上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概述,这一章首先对海上钻井平台定性,明确其法律地位,接着介绍了生态损害及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的特殊性。第二章是我国法律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至第五章针对第二章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对策,第三章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指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海洋生物种群恢复费用、海洋生态环境经济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第四章为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应确定的赔偿主体及索赔主体。第五章首先对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参考国际条约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可实行的基金制度和保险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