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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其重要的使命,它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的各项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开展了检察监督活动,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获了显著的成效,有效的惩罚了犯罪,保障了人权。检察监督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我国社会中基础元素之间的有利交流活动,就必须要完善、健全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检察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法律条文的规定比较抽象化,范围比较广,程序难以执行。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刑事立案的监督缺乏刚性要求、对刑事侦查的监督缺乏手段、刑事审判监督不完善、人民检察院缺乏监督意识和监督主动性等等。在本文中,笔者从检察监督的理论知识入手,并且结合了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深入思考了目前我国检察监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在完善它的现有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益于改进不足之处的建议,比如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创立刑事案件审查备案制度;在刑事侦查监督中,完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手段;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事中监督权;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具体规定对刑罚交付执行进行监督等等。我们应当认真剖析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准确的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提出符合实际状况的建议,促使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