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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与日本间围绕钓鱼岛主权、东海油气资源、渔业资源的问题不断出现争端,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国际法不同方面问题的钓鱼岛争端最为敏感。随之而来的是,琉球群岛问题再一次进入国人的视野,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论者诸多。因为,琉球群岛问题和钓鱼岛争端与钓鱼岛争端和东海问题直接相关。琉球问题从1609年日本萨摩藩入侵到如今,几经周转、扑朔迷离,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即其归属问题。历史上看,自从明朝初年,琉球群岛上的政权与中国中央政权建立了藩属关系,此后延续长达五百年。在这期间,两国的关系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紧密的联系。1609年日本萨摩藩入侵琉球,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对此,中国历届政府从未正式予以承认。早在清末,清政府就琉球问题曾与日本展开过激烈交涉,直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两国没有就琉球问题达成正式有效的条约。由于地理位置相近,琉球群岛与日本很早就有交往历史,但是琉球王国从来都是独立的国家,并非像有些日本学者说的那样,琉球很早就是日本的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产生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了战后处理日本战争责任与领土等问题的国际法基本依据。根据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日本本应该放弃对琉球的任何权利,琉球的地位应该由盟国共同决定。而日本战后依据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和1971年美日《冲绳归还协定》重新占有琉球,但是,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和1971年美日《冲绳归还协定》这两个文件都是缺乏国际法法理依据的。因为《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是美国单独操纵的对日和约,是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法律文件相违背的。在旧金山和会上,中国被排斥在外,苏联等国家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因而,和约中对琉球的处置也是无效的。日美间的《冲绳归还协定》,则更是缺乏国际法依据,美国所谓的“剩余主权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琉球并非美国或者日本的领土,美国无权将琉球的权利移交给日本。此外,美国单方面把琉球交给日本是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关于托管当局的义务。因此,从国际法理上讲,二战之后美国把琉球“归还”给日本也是无效,日本并不拥有琉球的主权。所以,至今琉球的国际法律地位仍然处于未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