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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姓名权是一种具体性人格权,既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被其他人所继承。而商标权不同于姓名权,则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当有人企图利用一些知名人士的姓名和影响力进行搭便车的时候,未经过授权许可等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也就很容易发生了商标权和姓名权发生冲突的案例。通过收集相关的司法案件,发现了商标权和姓名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并不少见。然而这类问题的不断出现不仅仅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而且还会使损害我们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危害我国的商标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权与姓名权互相冲突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完善相关措施,以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文章中以经典的乔丹商标案为引入,进行相应的评析,并且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总结出姓名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因素:商标法和姓名权制度的缺陷及商标和姓名的近似的表达方式,市场经济逐利的驱动。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完善商标法、移植美国形象权制度及其他方面的建议来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具体在文章中,首先,对“乔丹”商标案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应的评析;其次,通过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姓名权的性质的不同观点入手和哲学理念探讨了民事领域的姓名权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时候的不力,无法提出经济利益的损害赔偿以及姓名权无法转让、继承,我国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问题,在先权利的范围不明确,商标和姓名类似的表达方式以及市场经济逐利的驱动来论证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发生的缘由。最后,从法律原则角度、法律制度角度、其他方面的角度提出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法律措施建议。在写作过程运用了举例论证、道理论证等来论证观点和见解。个人见解和创新观点有提出了姓名权在当代更多地体现了我们所倡导的人人平等原则,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只能适用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方面;应当明确商标法在先权利的范围;德国的扩大人格权内涵的模式有其不足,相反美国的形象权制度更具有包容性与优越性,更能适应我国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能够更好地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相互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