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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生而有之”,“人该有之”,“人皆有之”的权利。随着当今世界科技信息的高度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基本权利的类别和保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强制各国遵守国际人权公约条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也实现了历史性发展。自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九次就我国的人权状况发表白皮书,《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以大量的数据和事实全方位介绍了过去我国在促进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国际人权合作方面,具有阶段性意义的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先后批准、签署了两份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标志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开放,意味着中国尊重联合国确立的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准则,并将其基本内容作为国内司法所遵循的规范。之后,我国陆续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25个国际公约。国外专家称,从历史发展的纵向看,中国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已经取得了惊人的进步,这是不可否认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有目共睹。但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主法治较西方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中国人权状况还存在一些不如意的地方。保障与维护人权,一部分要依靠社会的参与和个人的努力,但主要是依靠国家,依靠法治。国家作为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具有义不容辞的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的义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致力于对我国公民权利的国家义务研究,从国际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政治学等多方面视角,对国家义务的性质、来源及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对部分公民权利的国家义务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带着浓厚的兴趣和些许质疑,笔者尝试从国际人权公约角度展开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的研究,摸清当前中国人权保障现状,系统总结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中存在的缺失及成因,找准各种侵犯人权行为背后的真实原因,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和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