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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产生的背景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主要内容,作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正式对外公布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新协议最主要的创新之处,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风险管理也是实施新协议标准要求的关键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定稿前多方征求意见,并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些修正,但仍难消除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应用于风险管理实践中,既是适应国内外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竞争力水平的需要。文章分析了内部评级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基于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复杂程度及其实施标准和运行条件的严谨,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情况,说明近期内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并非现实选择。文章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现阶段,商业银行应该着重加强对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实施的相关设施建设,逐步满足其高效运行的各项条件,包括促进监管体制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建立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使得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能够逐步真正成为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