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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历史地辩证地分析了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立法所体现的时代性和开放性特征及其“强权政治”思想:论述了我国版权法制的特色与不足,在相互借鉴与互动中探讨了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这一具有全球性、现实性和虚拟性的课题。试图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的角度,将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理论。 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已从“印刷版权”跃升为“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作品类型的集成化、版权归属的复杂化、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这种状况给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网络是新时期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媒介,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对精神文明成果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精神文明的积极性,促进现代教育科学文化的传播,推动思想道德(包括网络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的版权保护之间既有很大的继承性,又有较大的变异性,但却都有着共同的理论渊源:法哲学十分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它在版权保护中的体现就是“利益平衡”,即不断解决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摩擦。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对创作者来说,其享有的独占权使得创作的费用得以补偿;对于社会而言,全体消费者通过对所得商品和服务的自愿支付而实现了利益满足。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在近代法制思想中始终是一对矛盾,其实质是对“利益平衡”原则在空间效力认识上的分歧,它成为版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网络时代的版权主体即作者的身份复杂多变,具有不确定性,如假名、同名、冒名或替名难以甄别,使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受到挑战;而作者的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衍生出了新的内容,如网络传播权,或传统的权利增添了新的内涵,如复制权和发行权,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增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针对性。 网络时代作品的表现形式大大拓展了,但版权的保护却相对滞后,像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成为版权产业中坚的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给予它们一席之地,我们阐述对数据库和多媒体的版权保护,正是为了唤起法律的“良知”。当然,版权人日益扩张的权利如不加以限制,必然阻碍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从而最终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特别是在远程教学的应用和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尤为必要。⑥博士学位论文DOCTORAI DISSERTAJ,ION 网络时代的侵权方式形形色色,有上载、转载或下载网络作品过程中的侵权,有设置超链接造成的侵权:这些侵权方式常常存在于某些具体的网络事务中,如电子商务和网络出版就是这些侵权案发的重灾区。实施这些不法行为的,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也涉及到网络内容消费者,他们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版权保护可以通过法律的“公力”途径,也可以通过版权人自行采取的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私力”途径,这些措施本身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版权不仅需要保护,也需要管理。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版权人感到力不从心,不得不借助和依赖于版权的集体管理和行政管理。版权的集体管理在西方国家相当成熟,而版权的行政管理尤其是行政执法则是中国特色,它开创了版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有效模式,为世界各国保护版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