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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理念由报应论转向预防论,非刑事化和轻刑罚化政策己经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不起诉制度中被广泛的应用。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通常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且享有较大的自由。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奉行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对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持否定态度。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性,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只作为起诉法定主义的必要补充,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不仅受到一定案件范围的限制,而且受到较强的程序制约。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历来较小。1996年刑事诉讼法适当引入了英美对抗制的因素,逐步确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我国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呈一定的扩大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选择就如何扩大不起诉裁量权作为研究对象,并对如何扩大不起诉裁量权进行制度构建。 当今世界的诉讼理念受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刑罚个别化与轻刑化思想的影响,这都要求我们应该积极扩大不起诉裁量权,适应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发展趋势的需要,这也为我国扩大不起诉裁量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具体分析了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的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缺陷和不足,我们必须积极学习域外各国先进的诉讼理念和诉讼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制度,使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制度适应当今世界诉讼理念的潮流。通过对域外各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立法概况以及原因分析的探究,为我国学习借鉴域外各国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通过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权、建立和解不起诉制度、赋予有限的辩诉交易权等制度来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并逐步应用于司法实践,从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缓解日趋紧张的司法压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