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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微观和中观的角度,以法经济学的视野对地方立法的预备程序作一次理论和实际操作上的初步探讨。
在经济学的概念中,立法活动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生产,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市场的最关键的机制是“供给”与“需求”机制,在“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时,市场就以其独特的机制将社会资源调整到最佳配置的状态。我国的地方立法机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由于某些方面的缺陷,导致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所欠缺,而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也就是说,人民对于立法的“需求”无法仅仅依靠正式的立法程序被立法的供给者所了解,因此就导致了立法的预备程序的必然产生,这些以立项和起草为核心的立法预备程序部分替代了正式立法程序的功能。但这种非法定的非正式程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民主性和科学性尚有不足;其程序规范缺乏法律根据和法律强制性,在执行方面有困难;在立项时,对于人民意志的信息加总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立法倾向于诉求表达程度强的政府部门,使得部门利益倾向严重;而在起草时,由于法律“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原因,使得起草的供给不足,出现部门之间对于起草互相推诿或法律草本不合要求的情况等等。如何完善和改变立法预备程序,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十分迫切的要求,而立法预备程序与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内在矛盾和冲突是十分关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