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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白居易诗歌分类标准的研究为契合点,力图从文学史、诗学史和思想史的角度,观照白居易文学思想的实质、演变、根源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些适用范围更广的论断。 白居易在元和十年(815)把自己的诗作加以编集并分成四类:讽谕诗、闲适诗、感伤诗和杂律诗,又在《与元九书》中指出他重视前两类而看轻后两者。本文据此引出两个基本问题:白居易将诗歌分为四类是依据哪些标准?在四类诗中分出轻重等级又是基于何种价值判断?学者关于分类标准的不同观点详见“绪论”。“绪论”还指出本文所依据的第一始源资料是《与元九书》。 本文前三章侧重古体诗分类标准的研究。认为基于“情性之辨”的哲学思想,故有闲适诗与感伤诗之分,并且闲适诗之价值高于感伤诗;而基于“诗道”这一文学价值思维,则能解释闲适诗在价值上何以能与讽谕诗比肩而立。换言之,白居易古体诗的分类基础是各类诗歌的本体差异,这些诗本体相应于讽谕诗、闲适诗与感伤诗,就是志、性和情。诗本体本身所固有的价值,也就成为不同诗类等级判断的依据。在前人的研究中,讽谕诗已经被探讨得较多,所以本文不予以专门阐释。前三章的各自侧重点和研究意义分别如下: 第一章:指出闲适诗和感伤诗的内容本体分别是“性”与“情”,并用“情性之辨”的理论解释白居易何以重闲适诗而轻感伤诗。在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上,“性”与“情”一般被合而言之为“性情”或“情性”,这便混淆“性”与“情”在诗歌旨趣上的区分,从而也就遮蔽“性”在文学史中的独特性。白居易的诗歌分类给我们展示,“性”与“情”在诗学上是如何不同,它们能深刻影响一个诗人的创作和诗歌价值判断。“情性之辨”还是一种生命观,它能解释宋代诗歌中为何缺乏感伤之情和激情。 第二章:学者大都认为,白居易古体诗内部存在严重的混编现象,这种问题在闲适诗卷与感伤诗卷中尤甚,因此一些学者认定白居易诗集存在一种不同于《与元九书》中所言的分类标准。本文通过对闲适诗卷和感伤诗卷中的混编情况进行统计,发现混编现象主要集中在感伤诗第三卷,该卷使用了完全不同于其他卷的编集标准。它把白居易写于819年离开江州后到822年赴杭州前这期间的所有古体诗,不分感伤、闲适或讽谕,都编集在一起。这实证地揭示了混编现象的主要症结所在,证明了白居易在古体诗实际分类中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从而也就否证以下尝试之可行性:推翻白居易之分类理论而另立—更有效的分类标准。 第三章:从《与元九书》提炼出“诗道”一语并加以模式化。这模式即:“诗-价值倾向-道-诗道”。它是一种以“写什么”为本位来判断诗歌价值的思维。本章首先论证这种思维模式在白居易思想中的存在,从而用它来论证闲适诗的价值。这样就解释了白居易何以重视讽谕诗和闲适诗。白居易在“闲适诗-遂性-道-诗道”的思维模式下,把更多基于“真性”的私人题材投入到公共话语中,成为可以公开言说的合法对象。白居易闲适诗对于中国诗歌传统的意义,就是(在言志诗和缘情诗两大传统外,)促使咏性诗传统的形成。 第四章是对杂律诗的研究。首先对《与元九书》论及杂律诗的文字进行存疑性辨析,进而结合作品探讨杂律诗的一些特点,并认为白居易对杂律诗“略之可也”的价值判断,是基于作品的实际旨趣(而非律体的体性)。其次指出,白居易对杂律诗的矛盾态度(——一方面认为“略之可也”,另一方面又“不知老之将至”地写作它),其实质是“才子声名”与垂道思想之间的矛盾,在更深层次上,则是价值理论上的“情、理冲突”在他身上的体现。本章最后从对四分类法的研究进入到对二分类法研究,探讨后期诗歌二分类的成因,揭示白居易律体观念的变化——这表现在律体闲适诗的大量写作上。 第五章主要是对前四章内容的综论及其意义的引申。首先对志、性与情三者进行辨析,指出它们在旨意上对应白居易的讽谕诗、闲适诗和感伤诗,进而从白居易诗歌分类标准中引出言志诗、咏性诗和缘情诗等更宽泛的命名,并将之当成理解中国诗歌传统的另一种结构性视角。同时指出咏性诗传统是中国文人追求个人超越的精神脉络。接着从思想史角度审视白居易与中唐思想的关系。他在情性之辨、诗道观上,都受到中唐思潮的影响,但他也在文学上、行为上和建筑上对此思潮做出贡献。最后指出宋代诗歌与白居易诗歌在情性之辨、诗道思维等层面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