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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背景
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调节资金从资金富余部门到资金紧缺部门的中介机构。而这种特殊角色,使银行面临如流动性、信用、操作、利率/汇率等多方面的风险。同时,由于银行与存款者、贷款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银行内的资金很容易周转失调,进而影响到银行偿还债务、资产运用等业务的正常开展,甚至导致银行陷入困境,这就是所谓的银行脆弱性理论。具体说来,银行的脆弱性表现为,当某个银行的存款者提取的金额过大,超过该银行调动流动资金能力时,此银行就会出现无法支付的困难。而如果该银行的其他存款者得知这一负面信息,会潜意识认为银行经营不善而加剧提取存款的行为,造成此银行的资金更加无法流通。发生支付危机的银行会通过银行间债权债务复杂关系将危机传递到其他储蓄机构,同时存款者间也会产生“羊群效应”,大规模集中地向其他银行提款。当多家银行或金融储蓄机构内部流动资金不足以应付存款人的提取行为时,流动性危机就从单个银行内部扩大到社会层面,引起金融的恐慌。而很多银行或储蓄机构,无论之前是否正常经营,都有可能在这种危机中丧失信誉,甚至资不抵债导致破产。
中国目前处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界点。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类金融机构都将引入市场机制,面对优胜劣汰的竞争抉择。因此,我国金融机构长期靠财政补助、注资来填补资本金空缺,和在政府过度保护下缺乏竞争意识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太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同样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清算或破产。我国从前采取的对银行等储蓄金融机构的财政“隐性”保护“显性”化将成为必然。但另一方面,在无任何破产经验和相应保护机制前提下草率引入市场淘汰机制,也会造成金融恐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服务的载体,一旦破产,资金提供方的投资资金将遭受损失,被迫承担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倒闭或运营不良具有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对社会、金融稳定影响恶劣。由此可见,让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前提是建立起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机制,保证其不受储蓄机构破产所牵连。建立类似FDIC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实现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软着陆”的效果。
从FDIC的成功经验来看,一个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三个要素: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良好的制度设计。在前两者要素上,我国具备了建立制度的条件。首先,我国GDP增长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银行内存款额占负债总额绝大部分的现状,为存款保险基金筹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在以往处理金融问题中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也形成了信息收集的一系列方法,能有效提供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后所需的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同时,银监会2004年推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类似于美国CAMELS评级系统,《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能够分别从资本重组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赢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程度六个方面对监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结果可以很好被利用来对金融机构分类,便于存款保险机构保险费率水平的确定:最后,我国已经建立了与金融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金融机构进行清算破产处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当然,我国具有的特有国情,决定了在具体机制设计上不可能照搬国际性做法。在设计上,因国而异,制定切合实际的条例,并采取渐进性创新,就能尽量减少制度新生成时市场磨合成本。
二、本文结构及主要内容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中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定位作了界定。存款保险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保险标的特定为银行存款的保险,在国际运用中多被作为金融安全网的第三层成员,在监管当局谨慎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后发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其次,本章对银行这个特殊中介服务机构的脆弱性以及存款者产生挤兑行为的心理进行了理论概述,全面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源。
第二章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国际经验本章中主要集中介绍了成功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日本。从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指引、保险制度设定的目标、对参加保险系统的金融机构的资格要求、保险对象的限定,以及风险定价方式作了逐一的介绍。从各国实施情况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较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但也从学者的实证分析以及实施效果看,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险引发的参保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对参保银行准入资格过于宽泛引起的逆向选择,和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造成其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成功建立以及发挥作用,就必须借鉴这些前者的经验教训,做出更合理的设置。
第三章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分析本章从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监管环境和金融法律环境三方面系统全面阐述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中国公众虽然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但传统观念也使其中谨慎者将大部分闲散资金放入银行。这部分存款数额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而日益增多,可以为银行资产运用提供更多支持的同时,也意味着在遭受危机时银行更加沉重的流动性困难。此外,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在实施问题银行救助过程中并无法消除“隐形”保护的政府色彩。如果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能够更多从非政府机构角度对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督促,有助于保护“显性化”。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具备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一系列法规,但法律法规仍显得不具体,甚至在条例间有相冲突的现象。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也有利于相关退出程序更为规范,平稳。
第四章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思路。对存款保险制度这个庞大架构进行设计,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来思考。本章中,依照第二章国际设计中的制度细节,并加入了如何有效避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和定位不准这些问题的解决建议,提出了中国化的思考。
三、本文主要贡献本文注重从制度架构出发,分别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金融机构业务以及关联性、法律法规设定三方面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提出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