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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事交往越来越密切,管辖权冲突问题接踵而来。能否处理好管辖权冲突问题关系到案件审理,这对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极为重要。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我国来说属于“舶来品”,它作为一项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方法被用在越来越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中。但与此同时,随着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情况增多,问题也随之显露而来,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使不方便法院原则更加适合我国国情,这是本文研究之目的。笔者围绕日研公司案,按照引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如何处理问题的思路对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进行阐释。具体而言,论文共有四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属于日研公司案的案情简介以及法院裁决。本部分主要通过简介一个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关于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分歧的案子,即日研公司案,同时结合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的判决要旨,引出其争议焦点问题,即事实是否认定困难,本案是否涉及在我国注册的法人利益。第二部分,围绕上文提到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逐一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针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对于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的不同做法进行点评,然后参考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世界各国的其他主要模式,结合本案,分析有何不同的结果,其中是否具有可取之处。第三部分,以该案为基础,阐释受诉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譬如判断因素标准不明确、无明确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时间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均、驳回起诉的方式存在问题、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主体过于狭隘等,归纳总结出在适用该原则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第四部分,以案件中反映的问题为导向进行分析,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的建设提出一些建议。建议主要从统一相关因素判断标准、明确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请求以及平衡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结果分情况、法院可作为启动主体、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等五个方面入手,使该原则能更好的适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