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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健全人还是残障人士,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低收入人群还是高收入人群)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 文章介绍了信息无障碍的历史沿革、国际信息无障碍的发展过程以及国内信息无障碍的现状。2000年《东京宣言》中提出信息无障碍的理念,认为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社会中,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言,信息无障碍较之城市设施无障碍具有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发达国家,信息无障碍的理念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陆续由政府支持开展研究,以及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很多国家都有明确的关于信息无障碍的法律或法规,如美国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法案》、1996年通过的《电子通讯法案》。美国于1998年通过修正1973年《康复法案》的第508条款,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在发展和应用电子及信息科技时,都必须切实保证身心障碍者也可以使用。信息无障碍工作的开展目前在国内正在获得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并已经在基础理论研究、标准化研究、社会推广、产品制造、社会基础信息建设和专用服务提供等不同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香港的信息无障碍运动,可以说是由民间团体、非政府机构和残疾人士自发而成,政府则担任协助和支持的角色。北京借2008年承办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夏季残疾人奥运会之机,近年来也加大了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力度。 文章从目前信息无障碍工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出发,分析了视觉障碍者、低收入人群、语言文化差异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存在的困难,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即要实现信息无障碍这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完成社会观念的无障碍、法律法规的无障碍,以及信息产品的无障碍。 公众意识是实现信息无障碍的群众基础。只有当各个弱势群体的特殊信息需求都能被公众所理解和尊重时,才有可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来保障这些特殊需求顺利地得到满足,信息无障碍才会有巨大的社会动力。而且,要明确,信息无障碍是使全民受益,而不仅仅是使残疾人受益。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无障碍是残疾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从立法上予以保障,如德国《残疾人法》、美国《残疾人法》等。我国正在修订中的《残疾人保障法》将考虑制定信息无障碍的要求,以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残障人群也能够轻松方便的享受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敦促向公众提供无障碍服务,这在残疾人权益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目前,在中国信息无障碍市场活跃的大部分是国外厂商,如IBM、微软等国际厂商很早就介入了信息无障碍领域。相比之下,国内IT厂商在该市场集体失语。 发展信息无障碍事业责任艰巨、任务重大、使命光荣,切实行动起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努力开创信息无障碍的新局面,为建成一个人人受益的信息社会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