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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原因就在于其中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双倍赔偿不同于大陆法系民法所坚持的补偿性赔偿,是对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移植,但这一移植的不彻底性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文以此出发展开论述,分析了四十九条中的关键术语,并对双倍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性及惩罚性赔偿的设置进行了探讨。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提出了全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阐述了论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 第一章从主体要件和行为目的要件两方面对消费者的概念做出了界定,重点讨论了单位和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同时也指出由于身份不同而导致不同赔偿额的解决办法不在于扩大消费者的概念,而在于合理设置双倍赔偿制度。 第二章对欺诈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方法进行了分析。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出发,判断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诈应采用两要素说的观点,对其主观上的故意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证明。 第三章首先探讨了双倍赔偿的性质,指出它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只是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同时着重阐述双倍赔偿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理论和实施过程中带来的困扰和矛盾,指出了双倍赔偿的不合理性。并建议仿效美国,将其设置在竞争法中。 第四章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构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只有从制度设置、数额计算和分配方式这三个方面出发,才能从根本上排除理论与实践中的障碍。 第五章为结论,是全文内容的总结以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实施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