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9月发布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把逮捕制度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制度作为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再次彰显。 逮捕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人权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于涉及到一段时间内剥夺被逮捕人人身自由这一最为“宝贵”的人身权利,其条件、批准、决定、执行、监督、救济等制度一直以来为立法、实务、学界所关注,并在不断碰撞和研究和探索其如何更加的科学合理和完善中不断进步。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一方面,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呈现多发、高发之势,社会各界反腐要求急切,另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和确定逮捕权都有检察机关行使,其科学和公正性为外界所诟病。为此,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和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制度,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2013年1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机制,为职务审查逮捕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刑事诉讼法很遗憾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上提一级”,但由于审查逮捕制度的整体推进,会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带来巨大影响。 本文通过对其制度、法律规定加以梳理、归纳,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进步意义,浅谈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立法的不足及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完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的几点建议和制度性探索。